滁州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2 信息来源: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滁州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处(具体地址: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5楼)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滁州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本机关办公室处(办公地址: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5楼546室)。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www.ahczkj.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处;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0-3024441。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处;办公地址: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5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0-3024441;传真号码:0550-3042585;电子邮件: czkjj168@126.com(仅限咨询);邮政编码:239001。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滁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滁州市科技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5楼546室;邮政编码:239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联系方式:3024441。

    3.网页申请。请登录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十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